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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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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对本辖区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也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业务上受省环保局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较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地区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各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开展对有关环境标准的调查研究,提报修订意见;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批、审定限额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及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内有关国际环境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排污费的核定收缴、上解。负责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   (十二)负责生态市建设的规划制定、目标考核和市长目标责任书的制定考核。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区(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单位地址:枣庄市新城庐山路北首 邮编:277101 邮箱:zzepb@zz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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